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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瓜自由貿易協定概要
一、自由貿易區基本概念 (一)法源:世界貿易組織(WTO)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24條及貿易總協定第5條。 (二)目的:促進區域間WTO會員國貨品及服務之貿易,減少貿易障礙。 (三)形式:關稅同盟協定或自由貿易協定。 自由貿易區:由關稅同盟協定或自由貿易協定構成 關稅同盟:例如南方共同市場(MERCOSUR) 自由貿易協定: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(NAFTA)
二、台瓜自由貿易協定概要 (一)協定本文:前言及本文21章,計225條文 (二)協定附件:1. 關稅調降表 2. 特定原產地規定 3. 投資與服務業清單 (三)涵蓋內容:
(四)關稅調降方式 立即免稅(A) 5年逐年降至零關稅(B) 10年逐年降至零關稅(C) 15年逐年降至零關稅(D) 排除項目(E) 調降20%關稅後不再調降(F) 維持原稅率,一定年限後免稅:G1-第5年免稅、G2-第10年免稅及G3-第15年免稅 關稅配額項目(Q):砂糖 (五)市場進入相關事項: 1、進出口限制:除附件3.09所列貨品外,不得採取或維持限制措施。 2、特殊防衛措施:附件3.13。瓜國20項,台灣18項。 過去三年該產品之平均成長百分比達到啟動水準(需三年連續進口),進口關稅將調整為最惠國待遇關稅,以進口當時或2005年7月31日較低者。例如:瓜:稅號 2103.10.11-醬油,啟動水準 20%;2007.12.31-台灣13%,最惠國待遇 14%;2005.07.31-最惠國待遇15%,啟動後台灣之優惠關稅為14% 。 3、獨特產品: 基於標示之目的,台灣政府承認咖啡為瓜地馬拉之獨特產品,特別是Antigua、Huehuetenango、Cobán、San Marcos、Oriente、Atitlán及Fraijanes區域之咖啡。上述咖啡名稱之標示,受到台灣政府所保護,除原產地之業者可使用此名稱標示外,台灣政府不允許其他業者以「瓜地馬拉咖啡」之產品名稱,作為產品標示與銷售。 4、原產地規則: 出口貨品符合附件4.03特定原產地規則,出口人向認證機關,或其委託機關申請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書,以享受優惠關稅。 5、認證機關: 瓜:經濟部。台: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6、原產貨品: (1)完全於締約國領域內取得或生產之貨物。如:礦物、植物、活動物。 (2)完全於締約國一方或雙方領域內生產之貨品,以協定第4章認定之原材料生產。 (3)非以原產材料生產,符合附件4.03規定稅則分類變更或區域產值含量(35%-50%) (4)生產該貨物使用之非原產材料未能符合分類變更:貨品未組裝或拆裝進口,但被歸類為已組裝、貨品與零件歸於同一節,未細分目、貨品與零件歸於同一目。(第61-63章紡織品不適用) 7、原產地規定: 例:第84章 核子反應爐、鍋爐、機器及機械用具;及其零件。8406.10-8406.82:從其他任何節之貨品變更為8406.10目至8406.82目之貨品;或從任何其他目之貨品變更為8406.10目至8406.82目之貨品,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得低於40%。 8、區域產值計算:(以百分比標示) (貨品出口價格F.O.B.-直接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.I.F.) /貨品出口價格F.O.B. * 100% (六)相關網址 稅則號列(財政部):http://web.customs.gov.tw [稅則稅率查詢,第二欄標示GT者) 原產地規定(經濟部國際貿易局): http://cweb.trade.gov.tw [原產地證明書] (七)註: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(CAFTA-DR)包括之主要產業為︰ 生產產品 有機的產品、水果和菜蔬 用於裝飾之產品、紡織品和服飾 木製品、手工製品、木製家具 水產產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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